Q: 請教這裡的律師們,我貼的問題,好像不見了,所以再貼一次,不好意思。
國稅局只能查去年度的資料,
到國稅局查財產與土地,都沒有,
去年度的薪資所得也只有一萬多(對方應該早花完了),
目前,
債務人聲稱沒工作,
也不知道債務人還有在那些銀行還有開戶,無從無權查起。
請教這裡的律師們:
.
問題一:
在上述的前提之下,
在申請強制執行時,
「執行標的」那一項要填寫什麼?
。
問題二:
難道債權人不知道債務人那裡有錢,
在法律上,就沒有任何途徑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了嗎?
A:
您好,
因為你問錯版面了,你的問題移至強制執行的版面。不過我還是告訴你吧
1、如果查無財產,就寫「無」吧。然後請法院直接發給債權憑證,將來查到財產時,再聲請強制執行。
2、法律不能強人所難。法律也是有其界限的。既然查無財產,總不能叫債務人自己去印鈔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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