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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契約


許OO 發問於 2021-05-17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我與某補習班簽訂委任契約,提供該補習班學生課程,補習班以委任契約不提供勞健保,請補習班開立工作證明,由我自行到工會加保也不予回應。在這種情況下,
1、可否強制要求補習班開立工作證明?
2、將來離職時,能否請補習班開立服務年資證明?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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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您所提出補習班業者以委任契約為由,否認僱傭關係且拒絕加保勞健保及開立工作證明等部分,為您提供初步之法律意見:

一、 按最高法院104 年台上字第 1294 號民事判決「次按僱傭(勞動)契約之本質,係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勞務,以獲取他方給付之報酬。其主要內涵則在於受僱人對於雇主通常具有人格上從屬性(接受雇主之人事監督、管理、懲戒,並親自提供勞務)、經濟上從屬性(為雇主而非為自己之營業目的而提供勞務)、組織上從屬性(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之一環而非獨立作業)之特徵,此與單純受委託處理一定之事務,且通常就該事務之執行,具有獨立之裁量權之委任關係不同。究為僱傭(勞)關係或委任關係,應就上開人格、經濟及組織上之從屬性高低加以判斷,前者從屬性較高,後者從屬性較低。」

二、 由上開判決可知,關鍵點在於「從屬性」,雖已分類為「人格」、「經濟」、「組織」,但還是非具體,因此究竟是委任,抑或僱傭,勞動部〔108 年 11 月 19 日製表 〕亦有發布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https://www.mol.gov.tw/media/5761338/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附件-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pdf〕,您也可以就檢核問題去審視,是否有「從屬性」之特徵。

三、 次按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第一項「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四、 再按民國 86 年 04 月 14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勞資二字第 015061 號「查服務證明書係用以證明勞工於事業單位之工作經驗及職位待遇等事項,關係勞工權益甚鉅。故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係屬強制規定,違反者並可處以罰鍰。」

五、 綜上,假設您與該補習班業者所簽訂的固然名為「委任」契約,但實際上,該補習班業者要求您遵守工作守則、要求簽到退、服從主管的指揮且工作內容是由該補習班統一制訂,依據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很有可能的,補習班係故意以「委任」為名來規避勞動基準法的要求。又投保勞健保與發給服務證明書係勞基法之強制規定,雇主若是違反將會被處以罰鍰且對您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建議您可以蒐集資料(如薪資明細、出勤紀錄或工作規則等)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保障權益。

• 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述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 年 5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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