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民國107年11月初向一名修車廠老闆購買一輛里程94000多公里的中古車,然後今年110年3月賣給其他中古車商。
但在4月時車商將車賣出發現107年10月監理站紀錄里程為194000多公里,進而向我求償損失。
我跟車商當初買賣合約備註欄上有公里數保障也簽名了,所以就賠償給車商了。
當下我也有跟原本那位車廠老闆求證,他才跟我說該車儀表板'好像'有更換過、說自己也是受害者等。
但在107年購車時並沒有告知我該車儀表板有更換,買賣合約也沒有備註。
查看當初的買賣合約發現有一條
交車時里程表數:二手中古車無法確實求證,僅供參考不作擔保。
在問過車商後發現這條早在好幾年前就拿掉,也就是拿數年前的買賣合約書給我簽。
而這是我第一次買車並不知道這是張不正常的買賣合約書。
A: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您好,就您所述若對方明知里程數有問題仍刻意隱瞞買方進行銷售,可考慮就對方詐欺事實向修車廠老闆提出刑事告訴,或是考慮就車輛重大瑕疵等等問題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解約以及交易中產生的損害賠償,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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