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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交期延誤是否可要求退還訂金

交期延誤是否可要求退還訂金


陳OO 發問於 2021-04-26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您好
我司2月底時向保險櫃廠商訂製了一個保險箱,報價單上載明交貨期為訂金支付後60天,
4月中時,我向廠商確認交貨日,廠商未及時回覆,隔了一個周末後才告訴我,因製造商設備出問題,交貨日要延到6月。
請問是否可以取消訂單並要求廠商退還訂金?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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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由於對方已確定無法於約定期限內交貨,屬於給付遲延的情況
您可以發函限期對方履行並表達屆期不履行即解除契約之意思
契約解除後您即可要求對方返還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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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54條定有明文。
2. 若雙方當事人約定之清償期已屆至,債務人仍未依債之本旨履行其契約上義務,債務人即陷於給付遲延。此時債權人得向債務人催告,限其於相當期限內(ex:兩週內)履行,若該期限屆至債務人仍未履行,債權人即得依民法第254條規定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該買賣契約。
3. 您所述情形下,廠商若經貴司催告後仍未按約給付,貴司就可以解除該買賣契約,也就是取消訂單,而廠商應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負回復原狀之義務,返還貴司已經給付之訂金。反之,若貴司沒有向廠商另訂期限請求給付,就不能逕自解除契約。
4. 不過,如果貴司的保險箱,是為了四月底要用,過了四月底該保險箱對貴司就沒有意義了,這就是民法255條的「定期行為給付遲延得直接解除契約」,依法只要對方給付遲延,貴司就可以不用催告,直接解約。
5. 若其給付遲延造成貴司損害,要看廠商是否可以歸責(遲延是不是廠商的錯?),如果可以歸責,依照民法第249條第三款,可以向對方請求加倍返還其所收受的定金。

若有任何問題,您可聯繫本所
安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楊佳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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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93-6003
chialing.an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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