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草創時,當時因為舊公司法,有限公司需要數名股東。
有一掛名股東(A)(並未出資),當時他刻一木頭印章並存放於公司。多年來並未使用。
前些日子,年底決算表要送核,商業局來函說要所有股東之蓋章或簽名,我便委託給文書小姐處理,
決算表上所有股東、包含掛名股東A(但不清楚是誰蓋的)皆有蓋章。
Q1:商業局來函說要所有股東之蓋章或簽名,真有此項規定? 亦或是公司負責人簽署即可將決算表送核?
Q2:上述提及之掛名股東(A)聲稱被偽造文書,且指明是我(負責人)所偽造,但他並無任何證據,且該章確實不是我所蓋印
,請問此案例是否可能依偽造文書定罪?
A: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來函要求所有股東之蓋章,自然應由所有股東本於自由意志蓋章送核。
2.就您所述相關行為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偽造文書)的問題,可以考慮先透過律師與對方就和解事宜進行討論以免訴累,有無答辯空間爭取不起訴處分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請洽詢本事務所人員。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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