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是否能強制員工(甚至是管理職的員工)參加員工旅遊、慶生等活動?這些都是要用自己的休假去參加的,員工是否有權利可以不參與?
A:
如果員工旅遊是屬於強制參加的性質,雇主應該給付當日的工資,但是考量員工旅遊跟一般出勤提供勞務的情形有所不同,工資給付的數額可以由勞資雙方另外議定;
又若是公司要求員工自請特別休假參加旅遊活動,參考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Ⅱ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也就是原則上特別休假應由員工意願排定,除非公司有基於經營的急迫需求或勞工個別因素,才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調整。
綜上,您提問內容【依法】公司是不可強制員工以自己的特別休假參加員工旅遊活動,至於公司會有如何之回應,是否會無形影響到員工往後在公司之權益,就需要謹慎評估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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