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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租賃問題(承租人不出面)四

租賃問題(承租人不出面)四


李OO 發問於 2006-12-07 | |

Q: 陳律師又再次叨擾您:

1. 上次曾問及您若是由大樓管理員代收您回我說也視同承租人那位先生收到;那您說通知到承租人那跟管理員收到也視同通知到嗎?

2.若在他的電話語音留言說已寄達存証信函且管理員代收了,這樣算通知到嗎?

3.那位承租先生一直不回到租屋處,他的物品仍放置租屋處,那若通知到他,他仍不將他的物品搬離,是否我有資格搬動他的物品,或一定要由法院判決而強制執行搬離呢?

4.若在這當時我要搬回租屋處自己住或想將房屋變賣,這樣有理由可請承租人馬上無條件搬離嗎?

5.他的戶口在租屋時就遷進戶口在我這邊,今天我將他的戶口遷出,這樣不犯法吧?

6.寫狀書是否要影印兩份一模一樣的、還是三份?我問法院服務處的人,兩個服務人員回覆我的都不一樣.

非常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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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管理員代收存證信函跟收法院的文書意義不一樣,存證信函只要能送達對方的住居所,你要終止租約的意思表示就已經到達,且生效了。
2、對話的話,還必需對方了解,若對方沒有去聽語音,可能無法當作送達。
3、他的物品,依租約若有拋棄任由你處理的話,你可以處理。若沒有,還是交給法院來處理吧。因為依租約你也只能取回你的出租房子而已。
4、這是二回事,要收回房子,就要先終止租約,賣房子或自己住,除非契約有約定可以當成終止租約的理由,不然不能作這樣的主張。
5、終止租約後,可以逕將他的戶籍遷出至戶正事務所。
6、一式三份,正本及繕本給法院,一份自己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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