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因不知您與公司間就特別休假的休假約定為何,就目前實務來說,常見的兩種特別休假方式有「曆年制」及「週年制」,由於特別休假的起算時點,係以勞工到職日起算在職期間,以下以「週年制」的方式為回應,請您特別留意。
您的到職日是2019年1月7日,是以,在2019年7月7日到2020年1月6日間,您享有特別休假3天。
同理,於2020年1月7日您仍在職者,則您得於2020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間,請特別休假7日。
而依您來信所述,於2021年1月7日您亦在職,且工作滿兩年,因此,在2021年1月7日到2022年1月6日間,您得享有10天的特別休假。
是以,當您2021年4月20日離職時,假若您全數尚未使用10天特別休假者,雇主應給付10日特別休假工資予您。
以上建議,請參考。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