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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職特休計算問題

離職特休計算問題


OOOOOOOOOOO 發問於 2021-04-17 | 新竹 | 製造業

Q: 我的到職日為2019/1/07,並將於2021/04/20離職,離職前的總年資為2年又3個月,
請問我是否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享有10天特休?(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因為雇主告知:一般第一年不會有那麼多天的特休,所以可見我的年假為「預領」,所以不適用於勞基法的相關規定,只能「依照第三年的工作天數(2019/10/16~2019/12/31)依比例給予三天的特休」,請問這樣是符合勞基法的嗎?

我實際的權益是十天還是三天呢?謝謝。

離職與資遣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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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因不知您與公司間就特別休假的休假約定為何,就目前實務來說,常見的兩種特別休假方式有「曆年制」及「週年制」,由於特別休假的起算時點,係以勞工到職日起算在職期間,以下以「週年制」的方式為回應,請您特別留意。

您的到職日是2019年1月7日,是以,在2019年7月7日到2020年1月6日間,您享有特別休假3天。

同理,於2020年1月7日您仍在職者,則您得於2020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間,請特別休假7日。

而依您來信所述,於2021年1月7日您亦在職,且工作滿兩年,因此,在2021年1月7日到2022年1月6日間,您得享有10天的特別休假。

是以,當您2021年4月20日離職時,假若您全數尚未使用10天特別休假者,雇主應給付10日特別休假工資予您。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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