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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預告抵特休問題


李OO 發問於 2021-04-12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你好
關於員工離職預告抵特休問題
一名員工累計特休假20天;於110/06/09提出離職,當天做完就沒來了!
預告天數需要30天前提出,但此員工用20天特休+06/01~06/09抵預告天數請問
1.這樣當天告知公司,當天就不來是否違反規定?
2.若是這樣,是要06/09往前推30天算預告期,還是06/01~06/09(上班日)+20天特休算預告期?
3.勞健保在06/09退保,應當要往前推30天才算預告期嗎?以投保為基準?
4.上述疑問2,這樣7月是否要發薪資給該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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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雖然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勞工終止契約時,應該準用勞基法第16條規定預告雇主,但勞工如果未給予預告期間或給足預告期間,目前依法是沒有罰則的。
是以,依照您來信提問,勞工110.6.9提出離職,當天就離職,此際,雙方勞動契約終止日期仍為6月9日,故勞健保仍應保到6月9日當天為止。

由於勞工於6月1日至6月9日均有出勤提供勞務,公司仍應給付該9天的薪水予勞工。

而勞工累積的特休假20天,亦應全數給付。

即便 貴公司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有約定,勞工未給予預告期間致雇主受有損害賠償之相關條款,雇主也不應直接以薪資扣除相關損害賠償金額,以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之規定,而遭主管機關開罰9-45萬元之罰鍰的風險。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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