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是一間訂製櫥櫃的門市,有客人購買一套廚具合約已簽名,現在貨到通知客人安裝卻說我不要這套,我們明明雙方達成協議才訂做的,
但是吃虧在我們店家因朋友介紹所以當下未收取訂金,客人因沒有損失所以不願出面,怎麼辦
A:
您好,
依照所述及民法規定(註一),貴公司與客戶應已成立買賣契約,又依照民法(註二),客戶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貨到通知後客戶臨時說不要這套廚具,應已構成違約,貴公司得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權益。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40255 台中市南區忠明南路789號38樓之2
Tel: (04) 2265-7256
Email: tj.lin@kllaw.com.tw
註一
民法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註二
民法第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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