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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表人負責人疑問


陳OO 發問於 2021-03-29 | 桃園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1.想請問一下律師,目前想個人創業開公司 "有限公司",申請公司時的是我在法律上不是就是屬於負責人了嗎?
所以我改掛名代表人是可以的?

2.之前有去聽演講說成立公司要掛代表人不可掛負責人,所以意思是負責人可不掛人單掛代表人?

3.還有想請問負責人要付的是法律責任還有哪方面得責任呢? 有看網路上說會限制出境還是扣房財產等的屬實嗎?
公司付法律責人的是負責人,所以代表人沒有相關責任嗎?

4.目前是掛名我一人,後面想要加入股東是在去申請嗎? 相關費用是多少呢?

創業投資 股東董監事責任歸屬與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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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所詢問題,謹分別按編號回覆如下,謹供參考:

1. 若您開設有限公司且擔任董事,您就是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及代表人(公司登記資料上,也會顯示您為公司代表人)。

2. 依據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因此,法律上,您要掛公司代表人,必須先是董事,而若您是公司董事,您必然會被認定為公司負責人。

3. 首先,如上所述,公司的代表人(法律上有權代表公司之人),必然同時是公司的負責人(有限公司的董事)。而公司負責人須就公司的營運,負擔法律上(例如公司法)各項責任。例如,若公司或負責人涉及刑事責任,負責人當然有可能被限制出境。另外,扣房產的部分,由於有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公司的民事責任(例如公司欠債),不討論董事或股東個人連帶保證的情況,"原則上"不會涉及到股東或董事出資以外的個人財產。

4. 若後續有新加入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東,將涉及公司資本額增加,會產生會計師驗資及經濟部變更登記等法律程序及費用,具體費用建議您可向會計師詢問。

以上說明,僅供初步參考,且僅為撰文律師個人為履行公益社會服務所無償提供之個人意見,不代表任何法律事務所或組織之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諮詢,撰文律師及任何法律事務所亦毋庸為上開說明負擔任何責任或義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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