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款規定,所謂的客製化商品是指貴公司「依消費者要求所為」製造之商品,並沒有一定的條件或技術限制,如是客戶要求在商品上印製LOGO,該LOGO商品如非屬一般得在市面上流通之商品(譬如有著作權限制),即屬客製化商品,但如果是貴公司本來就可販售的LOGO商品,僅是沒有客戶需求的量,應客戶需求而量產,則恐非屬客製化商品,此應由貴公司於接受訂製前,與客戶約定好相關權利義務事宜(包括違約損害賠償),不建議逕以網拍下單方式處理,以免落入消費者保護法對通訊交易賣家不利的規範中。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第 2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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