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有關公司法第 178 條規定「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的問題。
假設110年6月XX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欲「選任被提名董事」及「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若股東同時具有董事身分,是否需依照公司法第178條規定不得加入表決嗎?
A:
您好:
公司法第198條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
依上開規定選任董事無表決權迴避之適用
而許可董事競業行為之議案,當事董事若持有公司股份時
自屬有自身利害關係而應迴避,不得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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