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是幫忙代購國外商品的賣家,
代購時會請客人先付商品全額,到貨後再依重量計算國際運費做為尾款
目前遇到的問題是
商品已到貨通知客人,且告知補款期限
眼看期限日已到,但客人並沒匯款更沒回覆半句...
當初對方是在社群平台與我做聯繫,因此也沒有電話等其他管道能直接聯絡上
平台記錄顯示客人都有上線,不清楚是漏訊息還是其他原因
有看到其他賣家的做法是「期限過沒收到尾款一律釋出商品不退款」
想請問這種做法是否正確可行呢?
保管不知道何時才能完成交易的商品真的很困擾
先謝謝回覆~
A:
基於契約自由,
雙方如有約定「期限過沒收到尾款一律釋出商品」之類的條款,
是可以拘束買方的,
但「不退款」的部分,性質是什麼?是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還是懲罰性違約金?是否有過高的問題?建議約定清楚,譬如約定違約的話以總價多少比例或一定金額作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或懲罰性違約金,並得直接從以收價金中扣抵。
民法相關規定
第 250 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第 251 條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第 252 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