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起因:公司與員工之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上有寫明每年1月發給前一年度相當於2個月的年終獎金,但若於當年12月31日之前主動跟公司終止僱用關係,則不能得到該獎金。
Q1:若員工於110/03/31申請退休,請問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年終獎金是否屬於工資?
Q2:承上,若年終獎金屬於工資, 110/01月領到前一年度2個月的年終獎金中有多少是要列入平均工資來計算?
是用(前六個月月薪+2個月年終獎金)/6?
還是用【前六個月月薪+(2個月年終獎金/12個月*屬前六個月10~12的3個月)】/6?
A:
您好:
首先,應先確認公司「年終獎金」的性質究係為「工資」抑或屬於「公司福利」。您的來訊提問中,雖然有提到「公司與原公司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上有寫明每年1月發給前一年度相當於2個月的年終獎金」的部分,但仍不確定公司「年終獎金」的發放來源及定性為何,此部分仍必須依實際契約及工作規則之文字具體個案判斷。
以下的回答係以該年終獎金為「保障年薪」的定位來回覆,不一定與您實際情況完全相符,請特別留意。
假若該年終獎金為「保障年薪」,則屬於「工資」之項目。
依您來信,員工110/3/31申請退休,此部分暫且理解為「您最後一天上班日是110/3/31」,即勞動契約終止日為110/3/31。
此際,在計算平均工資時,所謂「前六個月月薪」就是指109/10、109/11、109/12、110/1、110/2及110/3這六個月的「工資」。
在工資的認定上,並非以「公司實際發放日」為基準,而是以「員工得以就該筆工資為請求之請求日」為基準。是以,假若員工任滿一年於該年年底即得為該筆年終獎金之請求者,雖然公司是1月發放該筆獎金,但該筆年終獎金仍應列入109年12月的工資中。
除非公司有特別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註明該筆年終獎金之計算依各月比例分攤,依照目前實務見解,會傾向認定該筆相當於2個月工資之年終獎金會整筆記入到109年12月的工資中。
在這樣的情況下,計算方式就會是您提問中之「(前六個月月薪+2個月年終獎金)/6」的選項。
以上建議,請參考。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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