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屬於計時人員,工作未滿三年,還有35.5小時的特休,需要提前幾天告知老闆訊息,才不會違反勞基法?可以告知我計時人員是屬於定期還說不定期的嗎?
A:
計時人員在法律上的定位是部分工時勞工,它的意思是,您跟雇主約定的工作時間,相對於公司裡的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下稱「全時勞工」)的工作時間(通常是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的縮短,這樣的話,您就是部分工時勞工。
至於您與雇主的契約如果工作內容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才能約定為定期契約;若您是有繼續性的工作就會是不定期契約。(勞基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參照)因為您沒有提供其他特別的資訊,所以一般來說,您與雇主間的契約應該會是不定期勞動契約。
回到您所詢問的離職預告期間的問題,在上述的前提之下,因為勞基法對於部分工時勞工在離職預告期間沒有做特別的規定,而您與雇主間是不定期勞動契約,加上您工作未滿三年(我們假令您是已滿二年而未滿三年的意思),那麼您應該要提前20日預告雇主(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參照)。
以上說明再請您參考一下,若有其他疑問,也請您不吝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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