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目前我在一家興櫃公司上班,四天前因回家奔喪:祖母過世。故用電話向公司主官請假,然而主官卻告知我,由於公司規定的喪假,是僅限8小時常日班的,而我是輪班制的:工時是10.833,所以用六天48小時去除,喪假僅剩4.4天,請問這樣的規定是否違法??
A:
陳君您好,
喪假規定應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為之,不因勞工為日班或輪班制而有不同。又勞基法及其相關規定為最低勞動條件,公司規定如未較優,仍應適用勞基法及相關規定。
參考規定:
勞工請假規則第1條:
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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