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民事責任方面,因公司和員工的關係為僱傭關係,如符合法定要件得終止契約、請求損害賠償:
1.可能涉及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2.民法第489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3.另外,即使未終止契約,如符合民法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等規定要件,仍得向有責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二.刑事責任方面,如涉及刑事責任,如有利益回扣疑問,可能涉及背信等刑事刑責。
三.建議公司宜建立好相關合約及工作規則的制度:
例如: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擬訂工作規則、分層授權及負責規範、公司用印規則、業務守則等。
並且具體針對公司的特定需要,訂好相關規則及約定違反效果,例如:要求員工遵守誠信原則、符合競業禁止要求、保密協議、智慧財產權協議、不得以任何形收受回扣等。'
以上說明,請您參考。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