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依您所述,若罹癌非職業傷害所引起而是個人身體狀況所引起,則屬普通傷病,依法可請病假。
是否超過請假天數,請參考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且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仍須折半發給;如若超過請假天數,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勞工可向雇主要求留職停薪。
雇主僅能在留職停薪屆滿,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不能勝任」作為解僱勞工之事由。亦即,只要您有符合公司的請假規則規定請假,雇主若沒有勞動基準法之法定事由者,是不可以任意解僱勞工的。以上,謹供參考。
參考法條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
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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