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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私自拿取公司物品


賴OO 發問於 2021-03-10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你好,公司是服裝類型的中盤商,請問公司因廠商貨品有額外多出來的衣服,員工利用工作拿取,並未造成公司損失,能對員工提出告訴嗎?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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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依您敘述只要屬於公司的物品,均屬於前揭規定之"他人之物"
無論公司是否因此受有經濟上損失,均有成立業務侵占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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