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目前仍在職中,因不願配合公司加班,主管就威脅看是要調部門還是自己走,我表明說可接受公司資遣,後來主管就以工作態度不佳等理由把考核打丙並且扣薪,而我們平常本來就沒有額外的考核獎金,薪資單上考核獎金欄一直都是空的,直到被打丙才出現扣多少錢,並且現在每三個月就扣一次錢,扣完的當月薪資就低於勞基法規定最低薪資,公司主管種種作為意圖使人自行辭職...
問題1.請問這樣公司是否違法?扣的薪水能否要回?年終獎金部分受考核影響是否也能爭取?
問題2.倘若在職中申請調解在工作上必定會被公司刁難,但若離職後再申請調解,是否會因填了自願離職而無法要求資遣費?
A:
勞基法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老闆不得自員工薪水中以任何名目扣薪,扣除項目僅有獎金部分。
您好
1.雇主扣薪導致薪水低於勞基法規定最低薪資,明顯有違反勞基法等等規定,可以考慮向勞工局加以申訴檢舉。
2.可先發函主張雇主有違法事實,主張終止勞務契約,離職後提出訴訟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以及過去應付薪水。
3.有無訴訟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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