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假設該開發成果並無專利權申請的問題,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分析如下:
1.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1)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2)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3)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2.簡言之,如果雙方未約定開發成果何人是著作人以及著作財產權人,依上述規定,受聘人也就是開發者會成為開發成果的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出資人雖可以利用著作,但仍然不是擁有著作財產權的人。
3.既然產品已投入銷售,為避免日後爭議,建議宜與受聘人再協議以補行簽訂合約,以約定好開發成果的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為出資人。
以上說明,請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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