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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特休算法


何OO 發問於 2021-02-22 | 高雄 | 製造業

Q:  您好,本人於105年8月8日到職,110年2月28日離職,請問特休假改如何計算?
公司說法在職是以歷年制來計算
但離職就回歸週年制計算
因為公司的人事說我只有8.3天特休,怎麼看都覺得奇怪
感謝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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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三、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四、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五、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六、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2. 上述勞動基準法規定應給予勞工之特別休假日數,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規定,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詳言之,勞雇雙方協商特休給假之方式可分為「週年制」(同條項第1款規定。採週年制者,以勞工到職日起算,滿半年或每滿1週年之期間計算特休日數及給假),與「曆年制」(同條項第2款規定。採曆年制者,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給假,按年資占年度比例換算特休日數)。
惟不論特休給假之方式係採「週年制」或採「曆年制」,均僅是涉及勞工就其因在同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6個月」、「1年」、「2年」…等一定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所取得之特別休假日數,於何期間內可為行使該特別休假權利之問題,以及如未於該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不論原因為何,一律折發工資之問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但與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關於勞工因其在同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等一定期間而可取得之特別休假日數規定本身,並無直接關係。

3. 具體而言,勞雇雙方協商特休給假之方式如採「週年制」者,如勞工於105年8月8日到職,且106年2月8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已滿6個月以上,依法取得3天特別休假,請休期間為106年2月8日~106年8月7日。
嗣該勞工如於106年8月8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已滿1年以上,依法取得7天特別休假,請休期間為106年8月8日~107年8月7日。
嗣該勞工如於107年8月8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已滿2年以上,依法取得10天特別休假,請休期間為107年8月8日~108年8月7日。
嗣該勞工如於108年8月8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已滿3年以上,依法取得14天特別休假,請休期間為108年8月8日~109年8月7日。
嗣該勞工如於109年8月8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已滿4年以上,依法取得14天特別休假。又該勞工如於110年2月28日離職,則上述14天特別休假的請休期間為109年8月8日~110年2月27日。離職即契約終⽌時,如留有未休之日數,公司依法應折算發給工資。
又該勞工如於110年2月28日離職,因工作年資未滿5年以上,依法並未能取得15天特別休假。

4. 勞雇雙方協商特休給假之方式如採「曆年制」者,如勞工於105年8月8日到職,且109年全年在職,則109年度之特休日數為14天,請休期間為109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計算公式 = (7 + 7/31 )/12 * 14 + (14 - (7 + 7/31 )/12 * 14)
如勞工110年全年在職,則110年度之特休日數為14.4天,請休期間為110年1月1日~110年12月31日。計算公式 = (7 + 7/31 )/12 * 14 + (15 - (7 + 7/31 )/12 * 15)
但如前述,該勞工如於110年2月28日離職,因工作年資未滿5年以上,依法未能取得15天特別休假。從而110年度之特休日數僅為(7 + 7/31 )/12 * 14 =8.4天。請休期間為110年1月1日~110年2月27日。離職即契約終⽌時,如留有未休之日數,公司依法應折算發給工資。

5. 亦即,不論特休給假之方式係採「週年制」或採「曆年制」,該勞工如於109年8月8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已滿4年以上,依法即取得14天特別休假。二者差別僅在於就該因工作年資已滿4年以上所依法取得的14天特別休假,特休給假之方式如採「週年制」者,則請休期間為109年8月8日~110年2月27日(離職前)。反之,特休給假之方式如採「曆年制」者,則按年資占年度比例換算特休日數比例,就因工作年資已滿4年以上所依法取得的14天特別休假中的5.6天特別休假(14 - (7 + 7/31 )/12 * 14),併入該勞工因於108年8月8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已滿3年以上所依法取得14天特別休假中,得於109年度(請休期間為109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行使的8.4天特別休假(7 + 7/31 )。故該勞工109年度(請休期間為109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的特休日數為14天(8.4+5.6),110年度(請休期間為110年1月1日~110年2月27日)的特休日數為8.4天。


陳信至 律師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附屬高等法政教育研究中心客員研究員、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電話:
(02)2755-7366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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