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欲轉讓股票,購買人為外國人士(委託公司會計師辦理)
1. 股權轉讓契約,原則上該由誰提供?
2. 除股權轉讓契約外還需備齊哪些文件?
A:
股權轉讓契約,雙方皆可提出,一般而言並無須哪一方提出之規定。
依公司法第163條:「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可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股份轉讓係以自由轉讓為原則,另依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是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股份之轉讓,僅須按法定程序向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即可,毋庸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本件所詢事項因涉及外國人士,是否涉及其他法規限制(如外國人投資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等),尚須視實際情形及相關資料始能明確判斷,為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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