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父親的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多年前聘請自己的妹妹管理財務,但自民國90年起陸續虧空公司財務達五千萬餘元,假借資金周轉困難、業務緊縮等理由,宣稱公司無營利或盈利減少,甚至侵佔公司其他職員每月加班費、挪用我、母親的存款帳戶金額,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直到近期身體中風癱瘓才被發現。
1、請問可依哪些法規提告並舉證?
2、若我父親身為公司負責人不願追究,是否能針對我與母親的存款被挪用這件事單獨追討?
3、假若在提告前姑姑就過世,她有兒子、身後保險金、房產,是否還能提告追討?
A: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您好,就您所述對方行為可能涉犯刑事侵占、背信、商業會計法等等刑事責任,提出刑事告訴,待刑事案件起訴後再附帶民事求償,有無訴訟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即便姑姑百年,仍可就其繼承人請求損害賠償,請求返還侵占款項。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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