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陳律師您好:
謝謝您前兩次的回答,我詢問過法院上流程的問題,也準備訴訟了,但現在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您
1、現在房子承租人仍不出面、也不回租屋處,我可以自行進入房子檢查他是否有破壞屋內以便請求賠償嗎?
2、存証信函我發了兩封,內容是解除契約且請他搬遷否則將告上法院,那位先生現在仍有資格進入房屋嗎?可否禁止他進入呢?
3、法院判決至少半年多之久,那這陣子我們的損失可請那位先生賠償嗎?
非常謝謝您撥空回覆!
A:
您好,
1、要先看存證信函是否有通知到對方,如果通知到了,租約解除,你就可以進去,但最好有里長或其他見證人。
2、存證信函到達對方,租約終止,他方當然不得再進入。
3、如果存證信函到達且已自行收回,就沒有損害,若沒有收回需待法院判決,則可以請求損害。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