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
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1.您所得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或動產不動產
國稅局所得資料中雖有營利收入30萬元,但不代表該30萬元必然存在(可能花用完畢等)
又依您敘述債務人之薪資甚低
因此您應嘗試執行對方銀行存款,或查詢有無其他汽車或房屋土地等財產
2.若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依前揭規定不得逾1/3
因此可能需一段期間方可滿足債權
若執行不動產,可以先針對房屋土地進行查封
對方即有可能迫於壓力主動清償債務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
☆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
◆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
◇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