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一位宣稱自己是律師,有在幫忙和解需收費用,但經查明後發現他不是律師,請問這樣有詐欺的問題嗎?
我還沒有匯款給他,這樣他需面臨什麼刑責?
A:
您好:
律師法第127條規定,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依上開規定,無律師資格者偽冒律師身分收費辦理和解事件
除涉及刑法詐欺罪外,尚因違法律師法而有刑事責任
建議您可以直接向警方報案或具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並提供相關證據供檢警調查
若有財產上損失,亦得於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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