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同法第366條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1.若地磚空心屬於減少價值或效用之瑕疵,您得依上開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規定主張減少價金
2.原則上本票需有正本方能行使權利,但對於代書之要求若有疑慮您可以先行詢問或表示拒絕
3.除非賣方有故意不告知漏水瑕疵存在的情形,否則雙方有約定擔保期間,則應依循約定內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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