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支付命令-多位債務人

支付命令-多位債務人


楊OO 發問於 2021-02-09 | 臺北 | 其他

Q: 已對2位債務人提出支付命令,但未闡述標的金額如何分配(誰應該付多少錢)。現在其中一位已提出異議,若另一位未送達支付命令,想請問接下來會由提出異議者來償還全部金額嗎?

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

瀏覽人數:1572

A:  您好,這邊關於支付命令之送達與異議為您提供初步之概述:

一、 民事訴訟法規範督促程序之條文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同法第515條「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同法第516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同法第519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同法第521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二、 經查,若有多數債務人,而僅有部分異議之情形,或是有未送達債務人之情形,實務上之處理參照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作業流程「…2.如未合法送達當事人者 : (1)則命聲請人陳報債務人住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如「戶籍謄本」所載之住居所與原聲請狀所載有異動,則應依新址重新送達,惟支付命令不得為公示送達。(2)陳報地址與原址相同者,視為送達不到,於「支付命令正本」開始送達後三個月後發「失效通知」,送達予債權人。3. 如有多位債務人,僅部分提出異議 : (1)僅有部分債務人提出異議,則待未提出異議之債務人確定日期屆至,再移送民事庭或簡易庭分案。(2)部分債務人異議,部分債務人失效,則待支付命令開始送達三個月後 ,針對無法合法送達之債務人,發失效通知,送達予債權人,再移送民事庭或簡易庭分案。(3)部分債務人失效、部分債務人確定,則待支付命令開始送達三個月後,確定證明及失效通知一併製作,送達予債權人。」

三、 綜上,首先您提到有位債務人已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假設該債務人在合法之送達後二十日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會於債務人之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並且轉成訴訟程序;意即本件會以您所聲請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或調解之聲請,後續由訴訟程序來判定債務人是否要支付您所主張之款項。另,關於未送達另一位債務人之問題,如法院有發函請您陳報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且您業經陳報,惟法院仍未達成合法之送達,則該支付命令將於開始送達之三個月後,針對無法送合法送達之債務人發失效通知,並且送達與債權人,而若此時另位債務人有提出異議,則實務上會待確定部分債務人因無法送達失效後,始將異議之債務人移送民事庭或簡易庭分案。


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所: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手機: 0978932321
Line:wangys0613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