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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侵權賠償金如何定義


練OO 發問於 2021-02-02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你好
本小吃店粉絲專頁於中秋節時在網路上截取中秋祝賀圖片慶祝粉絲中秋節快樂,近日接到該圖片公司來電說本店侵權此照片,一張圖檔賠償金為三萬元整,本店使用張數共一張,單純僅祝賀大家節日愉快,並未作其他用途,請求解該如何解決,謝謝

著作權問題

瀏覽人數:4640

A:  您好:
壹、
基本上,關於侵害著作權的損害賠償責任規定,請參閱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
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貳、
得請求賠償多少是依據損害額,可參考上述標準;實際上,著作權人的圖片究竟價值多少?或是說第三人拿去使用獲利多少?都沒有一個定論,要依個案而斷。但是,若著作權人獅子大開口,基於策略或自身考量,也無一定要同意的必要,只是後續法律程序,要注意一下。

參、
茲簡單摘要之前一個「小雞麵」著作權爭議實務案例,曾經出現過判決金額(請求十萬,判決一萬)供參考: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智簡附民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奶油洋蔥小雞點心麵」之商品圖片(下稱系爭著作)係原告享有著作權之著作,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竟仍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8 月23日日前某日,以其蝦皮購物帳號「○○ 」,在蝦皮購物網站上,重製、公開傳輸系爭著作,供不特定人瀏覽,作為販售「韓國Enaak小雞點心麵」商品所用,以此方式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經原告員工於107 年8 月23日上網瀏覽而查知,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


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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