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內容,您與賣方已經成立買賣契約,您有給付價金和受領標的物之義務,而對方則有交付標的物之義務;若您因為對方給付不能或是給付遲延而受有相關損害,得提出損害之相關證明,向對方請求損害金額。
參考法條:
民法第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231條:「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若有問題需進一步要詢問,可以來信至yenjean2002@gmail.com詢問,或是LINE ID : yenjean2002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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