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想請問您...我與甲方合夥開店,但事前只有口頭並無簽訂紙本合約,資金比例相同,開店後無負債有盈餘,但合作不愉快,我單方面要退出,但甲方(房屋承租人)表示當初房租簽約兩年,若我提前退出屬未履約,請問他這樣的說法,對嗎?
甲方選擇繼續經營,請問他是否應退還我投資的全部資金或部分資金,比例應為如何?若他以各種理由遲遲不願清算、支付費用給我,我能否告他侵占?
當初開店的LOGO由我設計,並製作成招牌與大圖輸出公開展示,我退出後,他仍繼續使用,我能否告他違反著作權法?
A: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您好,雙方合意清算合夥財產後,盈餘應按比例派發給股東,故對方無故不願返還,可能有涉犯業務侵占以及背信等等刑事犯罪問題,至於LOGO等等權利必須釐清當初雙方智慧財產權契約內容規範為何,是否屬於合夥財產,相關細節必須就書面資料進一步確認,無法一概而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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