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於九月中將房子交屋賣出
而於將近二個半月的今天
買方以屋子漏水理由,要我負責賠償
當初合約是以現況交屋達成協議的....
以此情況
請問我是否有此義務要去確定是要負責此維修工作呢?
謝謝您的回答!
葉唯羚
A:
您好,
看合約怎麼說的?若這部分沒有約定要負保固之責,且是屬於即時可檢查的瑕疵,這部分你應該不用負責。但若是無法檢查的瑕疵,且契約沒有免除責任的話,依法律還是要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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