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經營模型玩具店家(A)長年與某日本商品代理商(B)批發商品販售,目前的經營模式為B會將未來3個月-1年期日本將要生產之貨品以"預訂單"的方式寄送給A,讓A填寫欲購買之數量回傳給B,B再收集全國零售商之總訂量跟日本生產公司訂貨,等日本生產完成交與B,再由B分發販售給各零售商,但其間也會有因日本限量或生產不足的情形,B則依到貨數量及各零售商訂貨數量比例分發予個零售商...
日前有一批極為搶手之商品,A也依照慣例於"預訂單"上下訂,但當商品進來準備發貨時B卻以因商品到貨不足之理由且單方面更改發貨規則,要以各零售商之"業績"發貨給較大咖的店家,至使有許多小型店家沒有貨品可賣!..
請問:A可向B請求訂單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嗎?..這"預訂單"是否屬於一種契約?...B應當不可片面改變訂單中之種類及分配的數量.方式?...
A: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您好,代理商(B)批發商品販售與您們之前有無契約關係,若有,契約內容為何,違約責任為何,相關細節可能必須先就契約內容進一步釐清,方能確定後續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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