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原則上依民法第154條第2項前段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因此您在網路購物平台上陳列商品標價已屬於要約,而消費者點選購買付費後,即被視為承諾,此時買賣契約就成立。您未依約給付商品,即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消費者可以請求您交付買賣標的物及負擔給付遲延責任。
但是也有不同意者認為,依民法第154條第2項後段規定:「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因為您在網路購物平台上標價的狀況比較像是價目表,而非陳列商品,所以標價只是要約之引誘,而不是要約,消費者點選訂單才是要約,仍待您點選是否承接該訂單,如果您同意承接訂單,則買賣契約才成立,契約成立後您未依約給付商品,才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此時消費者方可請求您交付買賣標的物及負擔給付遲延責任。反之,如果您未同意承接訂單,契約既未成立,您即無給付之義務。
雖有上開二種法律爭執,但實際狀況仍應視該特定網路購物平台系統公告及系統設計等為統合客觀事證考量,方能妥適為個案之判斷,以上提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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