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
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
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
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
在此限。
您好,目前可就欠款向對方公司(何種型態公司)或是商號,就剩餘財產部分求償,可釐清該公司負責人有無連帶保證公司債務,確定有無連帶清償債務責任,並且對方無預警關閉,有無詐欺侵占等等刑事犯罪問題,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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