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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有關於遣散費事情

有關於遣散費事情


范OO 發問於 2021-01-08 | 桃園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我在上班的地方已經年滿3個月但老闆在我放假的那天以上一天突然遣散我
突然沒有工作我還有小孩子要養
我該怎麼做呢?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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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勞基法》第11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可以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故本件資遣是否合法必須先視有沒有上述情況之一。

然而,就算雇主可以資遣勞工,為使勞工能適度調整與應對現職工作的轉變,當雇主決定資遣勞工時,必須給予勞工預告期間,《勞基法》第16條便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規定如下: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因此,你在公司已經上班滿3個月,雇主要遣散時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必須於十日前預告,不可突然告知。若未預告,依法仍須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並且你可以向雇主要求資遣費與要求雇主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用來申請政府失業補助。

若雇主不願意依法處理,建議可以向勞工局申訴,爭取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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