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職前的特休計算問題

離職前的特休計算問題


李OO 發問於 2021-01-06 | 桃園 | 製造業

Q: 您好,
想詢問離職前的特休計算方式,本人於106年2月20日到職,預計110年2月3離職。
公司在106年度給予14天特休,107年度,108年度以及109年度,分別給予16天特休,並且在該年度的1月1日,就可以開始使用。
以上的休假,都已經在該年度休完。
今年110年度,原本給予16天特休,但提出離職後,公司就說到離職前沒有特休了。
請問這樣合法嗎?謝謝。

P.S. 我就職的公司是外商公司。

離職與資遣

瀏覽人數:1585

A:  李君您好,
您的特別休假日數因雇主規定優於勞動基準法,自106年2月20日至110年2月3日期間如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以週年制計算可休假日數為34日,依您所述您於任職期間已休假62日,優於勞基法而應適用契約約定。至雇主是否依契約給假,請您參照與雇主間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計算是否依約給足特別修假。以上意見,請您卓參。

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1至4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