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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系統簽約對象


廖OO 發問於 2021-01-04 | 苗栗 | 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我司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最近與連鎖酒店有月結上的交易,請問
1.簽約對象為旗下分公司,是否恰當?
2.還是由母公司簽約,約定由子公司下單並付款
3.若分公司未依約定付款,可否向母公司追討?若可以,須於合約中載明嗎?
謝謝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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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母公司及子公司,其在公司法仍屬不同之法人格主體;但如果是本公司(又稱總公司)及分公司,其在公司法係屬同一之法人格主體,分公司只是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上開二種情形有所不同, 貴司應該先行確認清楚。
原則上 貴司如果與本公司或分公司簽訂契約或供貨,其權利義務歸屬於本公司,法律效果也直接及於本公司。
但如果是母公司及子公司的話,其財務各自獨立,組織各自獨立,法律權利義務亦各自獨立,因此
貴司簽約時就必須要特別注意哪間公司才是 貴司契約的交易對象,日後只能向該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供貨亦只受該公司之指示而交付。因此如果 貴司係與子公司簽約,是無法向母公司請求給付貨款的,縱使契約中有約定,但是如果該契約沒有母公司代表人代表母公司簽章,對母公司沒有拘束力, 貴司仍無法對母公司請求給付貨款;同理,即使 貴司與母公司簽約,該契約沒有子公司代表人代表子公司簽章,對子公司沒有拘束力, 貴司仍無法對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
以上提供 貴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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