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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資遣費


王OO 發問於 2020-12-31 | 桃園 | 製造業

Q: 我2015年2月人在大陸子公司上班被因業務縮減原因被迫轉成子公司當地聘任,同時人資主管也說為了方便作業要我簽下自願離職書,才能轉自子公司上班,但是確沒有給我資遣費2001~2015年,請問我能追的回來我那段時間的資遣費用嗎?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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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雇主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給與標準或期
限。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準用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之給與標準或期限。

您好,依法你可就過去離職後,請求資遣費,惟若當初已經簽下自願離職證明,恐怕不符規定,若要追討資遣費恐有一定難度,有無訴訟空間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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