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方在載妹妹上課途中,停紅燈被乙方轎車撞擊,初判表判決乙方:未保持安全距離,甲方:未發現肇事原因
由於甲方比較瘦弱,經過車禍撞擊有挫傷、拉傷、扭傷等傷勢,需復建一陣子
由於家中自營米店,其他家人都在外上班,因此復健時間都必須關門去復健。
補充:是經濟部認定的免稅店而且都是收現金,因此佐證只能用進貨單推估一個月的營業額。
想詢問的問題有以下幾點
1:能否向乙方求償營業損失
2:是以營業額計算還是扣除成本計
算,哪一個在法院上比較合理
3:除了進貨單,是否還要佐證什麼資料比較站的住腳。
A: 您好,關於求償營業損失,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但米店是否為您所經營?如是您所經營則米店不能營業損害始能算入您的損害。因要證明您因車禍復健關閉店面時,有客人上門,因無法營業,而受有營業損失將很難證明。進貨單、帳冊這些資料皆可提出給法官參酌。如您難以舉證實際損害數額,可以提出財政部所定之同業利潤標準,以營業額X淨利率%為計算。先算出每日營業額後,計算每日平均營業收益,並要扣除成本以同業淨利率%計算,故您求償之營業損失,是要扣除成本計算,並且因為您關門的時間並非全日,可能只能按關門時間與正常營業時間比例核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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