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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照片被挪用,可以要求撤下嗎


林OO 發問於 2020-12-23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我想請教關於相片著作權的問題
我與一間網路媒體的有限公司有外稿的合作關係,當時僅在訊息上約定對方支付我文字撰稿的費用,但不支付我相片拍攝與後製的費用,版權依然歸我所有,其餘事項並無多做額外的約定。
近期我發現該公司在他們其他的網路文章上使用我拍攝的照片,請問:
1.我是否可以主張我擁有此項片的著作權,要求對方撤下照片,或是要求對方支付我拍攝與後製照片所花費時間的工資呢?
2.若可以,我應該引用哪一些法條來維護我的合法權利呢?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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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您來文所述似指您就系爭照片僅同意附隨於您文字稿刊登時同意對方無償使用照片。如對方未經您同意使用於其他網路文章上,仍屬侵害您就相片之著作權。
法條與權利救濟之依據,您可參酌下列規定:
著作權法第 5 條「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五、攝影著作。」、第 10 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11 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第 12 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第 41 條「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
生影響。」、第 84 條「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
得請求防止之。」、第 88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您可主張您拍攝有相當經濟價值,故通常需以相當價格取得您的授權同意後使用,然對方未出資又未得同意逕行使用,自需支付您費用,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對方不僅成立侵害著作權行為且有不當得利,故被告公司仍應負賠償損害及返還不當得利之責任(民法第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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