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基於上開規定,若剩餘之薪資債權已無法維持您及子女的生活
建議您應具狀向法院聲明異議,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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