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家父於差不多15年前意外過世,當時聽說有欠了一些債務(太久了 根本也不清楚欠了什麼人、多少錢),當時家母已有辦理「限定繼承」。
想請問的是,我們做兒子的底下如果未來有車產或房產,會不會有什麼影響呢?
家母說未來若她也走了再辦「拋棄繼承」就好了嗎?以目前來說不影響?
(母親偶爾會接到催債電話,告知有辦理限定繼承就不太會再打)
A:
民法第1148條第2項為限定繼承之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因此您母親和子女對於父親的債務,只會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個人的財產不會受影響,也就是不會有父債子償的問題。
民法第1174條第1項為拋棄繼承之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就您母親的部分,若您未來辦理拋棄繼承,效果是放棄繼承您母親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也就是遺產和債務全部都不會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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