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律師好
本人於今年2月中旬與一買家簽訂不動產讓渡契約,對方於當日交付訂金15萬,原定於4月底至建設公司進行換約手續,然對方於當日毀約,詢問本人是否可退一些訂金,本人告知依照兩造契約內容:「買方若拒履行契約內容,賣方得解除本契約,並得沒收買方已繳款額。」故當日本人未退還訂金15萬。而對方卻於5月中旬寄來存證信函,指控本人使用詐術使他錯買本人建案,文中提到本人未將代辦費18萬含於總價內,但代辦費皆於交屋時支付給建商,採多退少補,而此建案於今年底才交屋。本人亦不曾告知對方代辦費含於總價內之訊息,兩造契約也明文提到代辦費由買方支付(未含總價內)。另2月中旬簽約前本人事先提供給對方,本人與建設公司最初購買此建案之付款明細,上方也清楚記載代辦費18萬由買方支付,不含總價內等規定。
買家想要回訂金,又不願私下好好談,竟讓我方於7月中旬收到偵查庭傳票。
經偵查結果為不起訴處分,對方聲請再議也遭駁回,但如今對方又改走民事訴訟,起訴狀提到本人5月中旬於存證信函中向對方進行催告,7日內要對方來履約,否則將沒收訂金。對方主張,本人既已提出7日期限催告,卻在此期限內未於售屋網下架售屋廣告,稱我方有一屋二賣之嫌。
請問:
1. 我方於催告期7日內從未接獲對方欲履約之訊息,於售屋網刊登廣告是否無違反雙方約定?
2. 此案僅15萬訂金糾紛,且有之前刑事訴訟不起訴處分書,另我方證據(我與對方朋友的對話內容)也都證明是對方自己毀約,才會被我方 沒收訂金,像這樣爭議較少的情況(因為他提供的證物:兩造契約書(即上述提到之契約)、付款明細(即上述提到之付款明細)、售屋網刊登廣告頁面,沒有一樣可以證明我方詐欺)。以上陳述之狀況,是否出庭一次就能判決?還是仍需開好幾次庭?因對方糾纏將近一年,我方已身心俱疲......。
A:
您好:
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依上開規定對方拒絕履約在先,您得沒收15萬元訂金
由於您僅刊登廣告尚未與他人簽訂契約,與常見的一屋二賣情形不同
至於開庭需要開幾次需要看案件情形由法院決定,若您不便前往開庭可以委任代理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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