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設立兩間公司(兩家都獨資,或一家獨資一家合夥),不同營業地點,相同產業(飲料店),同個負責人,請問是可行的嗎?
2.現在舊店是免開統一發票,如果新開的店必需開發票,會不會導致因為同個負責人所以連累舊店也要開發票?
A:
您好,
1. 同一負責人是可以設立多間公司的,只要辦理相關公司登記即可。
2. 一般來說,營業人都需要開立統一發票。惟例外可以不用開立統一發票的情況,則是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由於項目繁多,在這邊提供給您法規的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2&flno=4
由於您的新舊兩間店地統一編號不同,屬於兩個法人,如果舊店符合上面免開發票的資格,新店就算需要開發票,當然也不會發生舊店變成需要開發票。
若仍有進一步其他您所關心之公司法或稅法細節,建議可以再一進步向本律師或其他法律專業人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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