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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飲料店店長離職 股份有辦法拿回

飲料店店長離職 股份有辦法拿回


林OO 發問於 2020-12-10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本人在一間連鎖飲料店當店長也投了15萬有15% 的股份,店長合約是兩年,因店內持續虧錢從我新水裡扣了虧的15% ,我無法繼續承擔虧的錢想提早離職。有辦法拿回原本投的15萬嗎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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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您所述,您投入股份的性質應該屬於與飲料店成立合夥契約,如飲料店持續虧損並無盈餘,且全體合夥人的出資皆不夠清償債務的話,您的部分出資額是無拿回;如全體合夥財產足夠清償債務,剩餘的財產,您可以要求以您當初的出資額佔全體出資的比例來償還您的出資額。

以下為相關之法律條文:
民法
第667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第698條: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
第699條: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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