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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提離職被要求等到人交接與賠損失

提離職被要求等到人交接與賠損失


林O 發問於 2020-12-10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1.我是工讀生若是我已經提前20提離職,但老闆要求我要做到他們找到人和不合理?
2.現在基本時薪158雇主只支付155的時薪是不是能夠檢舉?
3.雇主提出要賠償這半年因為收銀問題的營業額損失是合理的嗎?

離職與資遣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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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工讀生亦屬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您已經提前20日跟老闆提離職,依勞基法第5條「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老闆要求您要做到他們找到人,屬於不合法也不合理。且基本時薪158元雇主只支付155元的時薪是可以提出檢舉。依勞基法第 1 條「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第 21 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您的雇主如給薪低於基本時薪且無勞健保,應屬符合第六點雇主違反勞工法令、損害勞工權益之終止契約事由。且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 16 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您具備終止事由,且有提前預告雇主,離職屬於合法。若雇主無法證明您工作期間的營收短少是由您造成之損害,應無理由向您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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