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從國外購買了一些保養品在網拍上販賣,最近收到台灣代理商控告說違反了他們的註冊的商標。
商品都是品牌授權的國外網站上購買的,所以確認都是正品,網拍頁面也有標明是從國外帶回,照片也都是實品自己拍攝的。
1. 請問使用了品牌名稱就是違反商標法嗎?
2. 這種情況建議應該怎麼做呢?
謝謝!
A:
您好:
依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
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
另依近期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不同國家之商標權人,只要彼此具有授權或法律上關係,亦對經授權註冊之商標權人發生耗盡結果"
依您敘述的情況有無上開規定之適用須依實際情況判斷
但依您目前所提供的資訊應無違法的問題
建議您可以攜帶相關資料向律師諮詢
並發函給台灣代理商表明所販售的商品為合法購買之正品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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